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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斑马线警示柱不能一罚了之

  

私改斑马线警示柱不能一罚了之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千万别乱动。厦门有一家实施工程单位私自把斑马线三根警示柱改为活动警示柱,被罚款5万元!2018年上半年,警方接到交通护栏损坏报警共438次,标线版)

  斑马线被誉为生命线,其上面固定的立柱也是“保镖”,这能让那些应闯、偷闯斑马线的车辆彻底“浪子回头”;要挽救多少斑马线上的生命可想而知,要消除多少负面影响、隐患也可想而知。但仍有一些单位、个人不敬畏交通标志设施,千方百计想给它们来个“大搬家”。有的就地移位,有的开个“天窗”,有的割道“大门”,像这家实施工程单位把斑马线固定立柱改为活动立柱便于施工,就是利己不利安全行为。尽管是“临时”,但法律不管临时不临时,必然要给严肃处理。

  不难发现,产生种种破坏交通标志设施行为,其原因不外乎两个,一个是懂法故意为之,一是不懂法“无知者无畏”。实施工程单位明明知道斑马线立柱“保镖”作用,但认为临时施工临时移动,既没发生交通事故,也没发生路人危险,可以打个擦边球而为之,不能与“破坏”相提并论,执法机关不会因此而处罚。正是这种自以为是,才有了“伸手必被捉”的尴尬,单位负责人缺乏敬畏法律素质显而易见。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没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属于违法,而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者属于犯罪,前者可达数以万计处罚,后者可达把牢底坐穿。像这家理发店随意夜间对道路护栏“开门”,显然属于“无知者无畏”,面对法律铁拳,肯定后悔莫及,还会怪罪执法机关“咋不早说呢”。说实话,《刑法》条款也好,《道路交互与通行运输法》也罢,其中的法律成本并不是为所有民众所知,导致一些市民无知者无畏破坏而被法律杀伤。假如市民知道护栏一旦被破坏,就有许多车毁人亡隐患,就会被法律惩罚的落花流水,肯定会高度敬畏交通道路护栏的。

  可见,私自更改斑马线警示柱不能处罚了之,还要强化学法、普法、守法教育防患于未然。先有民众知法,后有民众守法,法律惩处归根结底属于“没有很好的方法的办法”,既伤人又伤物;未达到事前保护民众、保护公物效果。因而执法机关依法处置只是“前奏”,后面还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短信、标语、广告、活动等,大力向社会民众进行普法教育,还要用一些鲜活案例警示民众,明确告诉民众交通设施属于“高压电”和破坏的隐患后果以及法律成本,让交通设施释放着法律的寒光和保护的意义,这样才可以永久性地“安身立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