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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印发泰安市岱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印发泰安市岱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泰安市岱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通行和服务水平,充分的发挥农村公路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岱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遵循“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针对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相对薄弱的现状,建立“县级指导、乡级负责、市场养护、环卫保洁”乡道、村道管护新机制。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综合执法、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审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

  (一)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动深化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组织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协调处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区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拟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养护管理标准,对养护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考核;编制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镇(街道)编制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负责县道路面及桥梁的维修和保养;推广养护新技术、新工艺;负责农村公路统计资料和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报和归档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偷盗、破坏公路设施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调查处理各类涉路违法案件。

  (四)交警岱岳区大队。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动态交通秩序和静态规范停车管理,指导相关镇(街道)、部门做好交通信号设施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货物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占道经营等违法现象进行治理。

  (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配合镇(街道)属地范围内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设广告牌匾、乱贴乱画、马路市场的管理;配合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可视范围内的乱搭、乱建、乱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治。

  (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做监督,加大对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发现违法用地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对农村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擅自挖沙取石采矿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上报查处。

  (八)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相关镇(街道)、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以及开展综合减灾救灾等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负责查处农村公路沿线工业公司污染物乱排放等违法行为。

  (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沿线农田环境整改治理,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对农业机械车辆设备,擅自行驶并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可视范围内的荒山、土坡、裸山等绿化工作,不断的提高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林木覆盖率,指导保护公路两侧的绿化苗木,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十二)区水利局。指导农村公路可视范围内河道的生态治理,指导镇(街道)清理水面漂浮物、河道内垃圾等,查处在跨河桥梁禁止采砂区域内的非法采沙行为,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十四)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沿线全域旅游工作的指导,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后,指导A级旅游景区及乡村旅游点,在公路沿线规范设置旅游标识标牌及服务设施。

  (十五)各镇(街道)。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乡道、村道养护情况做检查考核;建立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结合本镇(街道)实际,制定辖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维修和日常养护工作。加强对本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和保洁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协助负责整治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以及污染、破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控制建筑红线,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农村公路沿线的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负责整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资料,及时汇总上报各种养护报表;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一)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区政府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2%-3%、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公益事业”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支持农村公路管护、提档升级、路面改造、危桥改造等,支持建设“四好镇街”、乡村振兴等示范路。

  (二)建立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机制。根据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的标准,区政府对现有县级道路按照每公里不低于1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结合公路里程、养护成本等因素变化,建立养护资产金额的投入动态调整机制,各镇(街道)也要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建立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机制。每年按不低于农村公路总里程7%的规模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筹集相应养护工程资金。中央车购税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防工程建设和危桥改造等项目,对未列入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区财政通过整合省、市、区涉农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等资金渠道建立补助机制。各级将农村道路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创新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长效投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和其他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通过社会力量捐助,利用公路冠名权、绿化、广告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上级补助和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县、乡、村道日常养护,年终根据各镇(街道)考核情况按比例给予奖补。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真实的情况合理使用奖补资金,养护资金不足部分自筹解决。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用于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估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做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确保农村公路病害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队伍,提升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

  第十三条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低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低于两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理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时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要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七条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十八条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全力落实区、镇(街道)、村三级路长制,完善区有路政员、镇(街道)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判标准》执行。

  (一)硬化公路养护标准。要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整洁平整、无坑辙、横坡适度。有裂缝、坑洞、沉陷、松散、波浪壅包、拱起、露骨、网裂、错台等要及时维修;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无冲沟,边坡平顺、边沟通畅;挡土墙等附属设施保存完好、无损坏;出现路肩缺损,宽度不足,边坡被水严重冲刷塌方,路基翻浆沉陷,边沟长距离淤塞等要及时维修。

  (二)砂石公路养护标准。要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无坑辙、无高草、边坡平顺、边沟通畅。出现路拱不适、坑槽、沉陷、波浪搓板、车辙、露骨等损坏要进行维修。

  (三)公路桥涵养护标准。桥涵要保持完好通畅,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线等设施齐全、功能良好,基础无冲刷、淘空。桥头(涵顶)跳车、标志、里程碑、警示桩缺失等要及时维修。

  (四)公路绿化养护标准。绿化苗木生长良好,无缺失、无死株,无遮挡标志标牌,侵入建筑限界等情况;适时进行行道树刷白,绿化植物的养护、补植及道路景观提升工程。

  (五)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标准。里程碑、百米桩、警示桩、标志、标牌、护栏等安全设施保持清洁、完好,停车站点棚牌、停车港湾等沿线设施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六)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加强巡查,发现影响安全通行的各类险情或事故应立即上报,对通过险情或事故路段的车辆和人员进行警示、劝阻;清除路面积水、积雪及影响道路通行的障碍物;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处置,清理现场,协助引导交通;做好防汛、防寒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七)养护安全作业。养护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现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规定执行;养护作业时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装。

  第二十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主要从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养护质量等几方面考评,实行季度检查、年终总评的综合考核办法。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检查、考核工作。

  1.季度检查,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部分镇(街道)参加。对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及时汇总作为年终养护奖补资金拨付依据。

  2.年终总评由领导小组组织考评。对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做综合检查评比。

  3.各镇(街道)制定本辖区乡道、村道路养护管理计划,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按照考核标准量化赋分,考核结果与养护奖补资金挂钩。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