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运用安全警示牌的根底要求
(1)现场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部位和要害岗位有必要设置能供给对应安全信息的安全警示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暂时用电设备、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基坑边缘、爆炸物及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存放处等归于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部位,应当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牌
(2)安全警示牌应设置在所触及的相应风险地址或设备附近的最简单被观察到的当地。
(3)安全警示牌应设置在亮堂的、光线充沛的环境中,如在应设置标志牌的方位附近光线较暗,则应考虑添加辅佐光源。
(4)安全警示牌应牢固地固定在依托物上,不能产生歪斜、卷翘、摇摆等现象,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野)安全警示牌不可以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牌的正面或其附近不得有阻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可能的防止经常被其他暂时性物体所遮挡。
(6)多个安全警示牌在一起安置时,应按正告、制止、指令、提示类型的次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进行摆放。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隔至少应为标志牌尺度的0.2倍。
(8)室外露天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宜选用由反光资料或自发光资料制造成的警示牌。
(10)现场安置的安全警示牌应进行挂号造册,并制作安全警示安置总平面图,按图进行安置,如安置的点位产生显着的改变,应及时坚持更新。
(11)现场安置的安全警示牌未经答应,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移动、移位、撤除或拆换。
(12)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安全警示牌安置状况的查看,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状况时,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替换。